经上海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的规定将更加注重出租房的安全问题,不合规的房屋将不得用于出租。
顾主任表示,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二是,明确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不得用于出租。
顾主任介绍道,《办法》在加强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方面也有新举措。针对以往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的现象,《办法》对出租人在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作了适当的限制: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 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其次,《办法》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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