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经审核通过后,需在本单位内公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名单;有特殊情况不能公示的,应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备案。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也应真实有效。《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应书面承诺所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已被注销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视用人单位、个人弄虚作假的情节轻重,暂停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资格1-3年,直至取消申请资格。
《通知》还强调,严禁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办非本单位人员的《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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