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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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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明确,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针对社会优待,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法律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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