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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企业退养人员待遇标准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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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谢克伟报道 自1月1日起,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生活费的企业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12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新中国成立后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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