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六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情况做出严格规定。
文件强调,上海市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等。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按照本区(县)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收取任何形式与择校相关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该校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或转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或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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