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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十年难出台 一号议案几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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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前,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然而十年之后,相关法律的出台依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十年时间,国内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仅网络零售业老大淘宝网一家,2009年的交易额就突破了2000亿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让该领域内的法律缺失问题已不容回避。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与会代表和委员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商务法》,以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一号议案”几被遗忘

  记者查阅到的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3月5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这份议案指出,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目前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法律规范。

  但到目前为止,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只有一部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业内专家指出,由于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主要依靠国务院和各部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国内城市中,仅有广州、上海等地出台立法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上海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其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交代。但由于网上交易大都跨地区完成,地方上的行政法规,对跨区域的消费者侵权行为,约束力非常有限。

  对此,有专家表示,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多数,法规较少,法律则更少,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效力较低,直接造成了其使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

  消费者维权的“重灾区”

 电子商务专家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比前年增长了48.5%。

  国内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也让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侵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事故多发地段”。近年来,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投诉呈直线上升态势。业内专家指出,从已公布的这些消费者投诉案例来看,这些案件普遍具有虚拟性、技术含量高、跨区域的特点,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维权时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

  侵权方难找到 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侵权证据难掌握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侵权责任难认定 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侵权赔偿难落实 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电子商务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而这种跨国交易纠纷如果想妥善解决,消费者支出的成本大多数时候远远超过商品自身的价值,这就使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实现。

 快速发展需法律保障

  在本次全国人大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向大会提交一份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徐龙介绍说,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推进电子商务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战略举措,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徐龙介绍说,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推进电子商务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战略举措,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据了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1年3月通过《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过《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规则。目前,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比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年)、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年)等。

  电子商务法初具雏形

  事实上,由于缺少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散存于各主管部门的规章之间缺少呼应、协调,稳定性不够,正在成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一大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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