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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不得持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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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十一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驻外外交人员法。

这部法律明确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规定了职务和衔级、派遣、召回和调回制度、并明确了配偶和子女的相关情况。

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许可的;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驻外外交人员法还明确了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法律还规定,驻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触犯法律或严重违纪的;不能履行职责的;另有工作安排的;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

驻外外交人员法还明确,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者撤出相关驻外外交机构的部分人员或者全部人员。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问题,法律也作出了规定:配偶随任期间,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任职年限和驻在国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随居或者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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