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款未限制收费时间点,仅要求明示
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近日“寿终正寝”,正式退出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更换的条款未对收费时间点作明确限制,仅要求明示。
该行规此前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则。而制定行规的行业协会一度称其为“国际惯例”,不可更改。
记者日前发现,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
取而代之的第三章第十条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第三章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此前,“12点退房结账”行规引发消费者质疑,并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破坏旅游饭店业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规,近两年来一直呼吁废除该条规则。
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和重视,在此期间派专人进行了监督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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