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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申请刘翔商标被驳胜诉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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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克公司欲申请 “刘翔”商标,无奈26年前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早已注册了“刘翔牌”,国家工商总局商评会驳回耐克申请要求后,耐克公司竟将商评会诉至法院。近日,这一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知识产权专家认为,除非刘翔实业撤销商标或同意转让,否则耐克即便获得刘翔本人授权,注册“刘翔”商标的成功率也很低。   申请商标杀出“程咬金”   耐克公司认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的姓名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其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该企业代理人在法院上表示,早在2004年刘翔成名前,耐克公司就与其签订了协议,经合法授权后,有权将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事实上,近年来,耐克公司已经获得并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特别为刘翔而设计的商标,主要包括“liuxi-ang”、“LX”以及飞人跨栏的图形等。   然而,近日,当耐克进一步申请“刘翔”商标时,半路却杀出个“程咬金”来,原来早在1986年7月3日,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就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而图案则由 “刘翔牌”汉字及鹰图形构成。   对此,商评会认为,在“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而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而且二者均使用于服装类商品,所以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然而,耐克公司代理人坚称,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应当批准“刘翔”商标申请。这一说法却遭到商评会的驳斥,商评会认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该委不予置评。   是否转让需看商标估值   “刘翔牌”商标早在26年前已被注册,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竟有如此先见之明?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建中,他告诉记者:“我的父亲刘丁初在1984年的时候成立了刘翔服装厂,在1986年注册了‘刘翔牌’商标,取‘刘翔’二字,一来是因为我们服装厂在宝山区刘行镇毅翔村,取其中的‘翔’字,二来父亲姓刘,因此就碰巧注册了‘刘翔牌’。 ”   刘建中透露,继刘翔服装厂后,其父亲又于上世纪90年代初成立了刘翔实业有限公司,当时公司经营的服装在金桥、四川北路上的一些老牌百货都有销售,但近几年,随着服装生意的日益艰难,刘建中逐渐将业务重心转到了雨衣产品上。事实上,刘翔成名后,不少长三角一带的服装企业都曾要求刘建中转让商标,但他都一一婉拒,“当时觉得也不在乎这点钱。”随后记者问其如果耐克愿意出钱购买商标,他是否愿意转让时,刘建中回应,目前刘翔和耐克公司都还没有找他洽谈,今后是否会同意转让,还得看该商标的估值。   专家称耐克胜诉很难   对于“刘翔牌”商标一案,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建高认为,耐克有权申请“刘翔”商标,而商评会出于之前有类似或近似商标考虑,驳回其申请也是正常现象,耐克可以要求复审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但目前看来获胜的概率很小。   赵建高指出,与此前中国乔丹商标侵权案不同,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1986年时刘翔还未成名,因此耐克公司也无权要求刘翔实业撤销“刘翔牌”商标。   “只要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同时商标又正在使用,那么,即便耐克获刘翔授权,也不一定能成功注册。 ”赵建高认为,除非是刘翔实业有限公司主动撤销商标或是同意转让,耐克才可能获得“刘翔”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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