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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牙髓未告知被判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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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出头的患者小柳,以牙防所实施牙髓摘除术未告知为由,将牙防所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7000余元。上海一中院日前二审维持原判,认为牙防所确系未尽告知义务,但该过错与小柳的损失之间并无关系,酌情判令牙防所一次性补偿小柳1000元。   小柳诉称,2010年5月26日,他因牙疼前往牙防所就诊,医生未经他同意实施了牙髓摘除术。牙防所辩称,牙髓摘除术属简单手术,他们只对小柳进行了口头告知,诊疗行为并无不当,治疗方式本身未给小柳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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