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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擅自使用校车标志将受到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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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0年9月,亮黄底色、红色图案组成的国家统一校车标志伴随着本市中小学校车安全上路。如今,醒目的校车标志竟成了网络热卖品,并被一些私家车主贴在了自家爱车招摇上路。记者从市教委青保处了解到,此举已经违反了国务院今年4月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一经发现并核实车主将受到处罚。   自制标志网络热销   昨天,记者在长宁区紫云路一所幼儿园门前见到,一辆私家车的后窗玻璃上,赫然贴着一张亮黄色校车标志。在淘宝网上输入“校车标志”,60余家卖家正在售卖校车标志和其他相关产品。其中,单张校车标志售价在10元左右,而包括有“校车”标识,前后挡风玻璃标识,车门两侧标识、荧光色车身轮廓标识的成套标志,售价约在70至150元不等,另有校车警示灯也公开售卖。一名所在地标注为“上海”的卖家销售记录显示,半个月出售了10余套成套标志。   擅自使用须受处罚   校车标志是否能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买卖?市教委青保处处长杨永明否定了这一做法。他强调,校车标志应由交警部门对车况、驾驶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后发放,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在上海市第四聋校,记者看到,一张正式发放的校车标志背面,详细注明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姓名、所属学校、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开行时间、有效期等信息,并有发牌单位的公章。校车标志正面中间位置,还印有相对应的车牌号码。而通过网络售卖的校车标志,并不可能加载这些信息。   根据国务院今年4月下发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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