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份信息泄露、身份证丢失等原因,导致被他人冒用身份所产生的后果,被冒用者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在今天举行的“平安长宁建设通气会”上,长宁区警方明确提醒市民,此种情况不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总结电信诈骗的常见手法及案例时,长宁警方介绍,“身份信息泄露或被人冒用”是不少电信诈骗案件的核心环节。犯罪分子会冒充公检法人员,谎称被害人办理的银行卡卷入犯罪案件,引起被害人的恐慌,进而诱骗被害人证明清白或保护自己的账户安全,携带银行卡前往银行或者ATM机将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实施诈骗。
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犯罪分子事先编写“行骗剧本”,实施团伙作案,进行角色扮演,甚至还会给剧本“配乐”,在电话中设置警笛声、对讲机声、键盘声等背景声音来迷惑被害人,从而一步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长宁警方提醒,市民收到类似的诈骗电话、短信时,不用惊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银行方可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在具体实施中,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申请审核中都明确了三亲原则:即亲见申请人本人、亲核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亲见申请人本人签字。就算存在冒名办理的情况,通过核对办卡时的相关单据,被冒用者也能够证明自身清白。
身份证丢失,在身份冒用的案件中十分常见。据介绍,公安部网站早在2010年就作出过明确答复:公民在使用居民省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对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警方提醒,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过,就算没有进行申报,也不需要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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