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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纪录片需先通过广电总局报送公告程序才可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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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象包括广播影视局、电视台、电视制作公司,这就意味着电视纪录片将要像电视剧拍摄需备案公示一样,需先通过广电总局的报送公告程序后才可拍摄,并在电视上播出。   《通知》表示,近年来,我国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日趋活跃,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繁荣电视纪录片市场,避免产生题材撞车、资源浪费等问题,国家广电总局自2013年起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汇总全国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中外合拍、引进境外电视纪录片(含素材)等题材信息,向社会公告。   《通知》中还指出,电视纪录片是指以自然世界、人类社会为表现对象,以非虚构的真实记录为表现手法,以公开播出为展示渠道的电视片。电视纪录片题材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汇总,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公告制度。   通知对象包括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央新影集团、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这就代表不仅是影视公司所拍的纪录片,电视台拍的纪录片也需要先向广电总局上报。记者和央视纪录片频道的工作人员联系,目前关于此《通知》他们还没有进一步计划。   与此同时,广电总局还发出了《关于做好2013年优秀国产纪录片推荐工作的通知》,鼓励国产纪录片精品创作、生产、播映及人才发展,加快推动纪录片产业繁荣,2013年,广电总局将继续开展优秀国产纪录片推荐播映工作,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评选优秀国产纪录片,每季度向全国推荐播映,并从中择优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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