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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五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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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16日受权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现有事业单位将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要改革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两类事业单位5年改完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事业单位一直是中国改革的重要议题。而这份《指导意见》早在2011年3月23日已制定出台。   此前的2008年,山西、浙江、广东等省市已成为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地区。   资料显示,中国现有事业单位126万个,涉及3000多万人。   针对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指导意见》指出,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   转企改制有5年过渡期   根据《指导意见》,现有事业单位将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又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强调,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其中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   而对备受关注的转企改制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核销事业编制,并给予过渡期,且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公益事业单位取消级别   对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改革,《指导意见》分8条进行了详细叙述。   其中,在管理体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并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而对于社保方面,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建立独立于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并建立近似于补充养老保险的职业年金。   此外,在财政支持方面,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公益二类财政则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指导意见》最后强调,改革实施过程中,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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