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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引咎辞职2年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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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责任追究办法》中明确,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突击提干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要追责

    《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指令提拔秘书将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包括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所选拨干部群众满意度低问责党委领导

    《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免职处理者一年内不得重新任原职

    《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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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四份文件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还披露,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 (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通知还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的同时,一并抓好上述3个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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