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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 武警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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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7日在北京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

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

——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武警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

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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