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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景区内圈地收费拍照拟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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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湖边的“野导游”设套骗购,想在飞来峰布袋弥勒佛像前拍照先交钱……像这样的行为,以后可能就不只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而算是违规了。昨天,《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核心景区不得新建扩建疗养院

  在《条例(草案)》提交之前,浙江这方面的管理并非空白——有一个《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不过,这个条例是1996年实施的,已跟不上时代发展了。

  根据《条例(草案)》,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高档私人会所,或培训中心、疗养院是坚决制止的。《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也受严格控制。确需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性活动还包括:开山、采石、修坟立碑、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乱扔垃圾等。

  严禁在景区内圈地收费拍照

  去年,曾有外地游客向杭州市长热线12345投诉:灵隐飞来峰景区布袋弥勒佛像前的最佳取景点,被一个摄影摊位占据,游客要想在这个点拍照,必须由摊主来拍:一张数码快照15元。

  风景区内的公共景点,俨然成了不法商贩圈地收钱的“私人领地”。

  西湖边的野导游也曾经非常猖獗,他们七拐八拐带游客去的都是购物点,骗游客购物以收取回扣等。

  针对一些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娱乐、住宿、餐饮、广告、运输、摄影摄像等经营活动种类繁多,个别景区内黑车、黑店、野导欺客宰客、尾随兜售、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草案)》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擅自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如果违反,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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