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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配偶最快四年可取得台湾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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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大陆配偶最快4年可取得身份证明,预估2万余人受益。   台当局“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这次修订将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年限调整与外籍配偶一致,展现台当局保障移民人权,维护平等权的决心。草案将送台“立法院”审议,台当局“陆委会”应会同台当局“内政部”向台“立法院”沟通说明,争取支持。   陈冲说,根据台当局“内政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台湾外籍及大陆籍配偶人数累计已有46万余人,其中大陆籍配偶逾30万人。   陈冲指出,2009年间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让大陆配偶取得台湾“身份证”的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目前已有9万多人取得“身份证”。   台当局“行政院会”通过的修正草案规定,将大陆配偶申请定居年限由6年修正为4年至8年,规定依亲居留连续居留满3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183天以上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长期居留满1年且居住335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270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草案参照外籍配偶制度,增订大陆配偶在申请定居时需具备台湾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协助尽速适应在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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