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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发文严管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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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建立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出现六类差错事故或隐患将被“告诫谈话”。市卫生局今天就进一步从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定下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向媒体通报,称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若发生下列六种情形之一者,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医院主要负责人将被责令参加“告诫谈话”:   ■ 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   ■ 发生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擅离职守等情况,并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 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   ■ 发生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0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 其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超过30分的;   ■ 发生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 发生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市卫生局强调,本市制定下发《告诫谈话制度》旨在更好落实卫生部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和降低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率,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发生上述六种情形被“告诫谈话”后,凡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本市的医疗业务量每年都在大幅上升。今年上半年,全市积极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服务量达1亿人次,住院病人达140.01万人,手术量达60.06万人次,同比均呈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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