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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上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创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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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记者从市人大代表年末视察活动中获悉,近3年来本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全国率先探索“类案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等法律监督新方式。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涉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   最近3年本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创新包括——   ■探索“类案监督”所谓“类案监督”,是指通过对一定时期内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申诉案件进行分析对比后,找出一类案件在判决、裁定的法律适用上矛盾之处,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促使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国首创对适用法律不统一、执法不平衡等一类问题采用检察建议的方法实施监督。先后就量刑不平衡、部分暴力犯罪量刑偏轻、同类案件判决不统一、部分刑事案件久拖不决,以及减刑假释不规范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类案监督”的做法被列为“十二五”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在全国推广。   ■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在全国率先实施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审查监狱移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6672件,提出纠正意见559件,均被采纳,这一做法被新《刑诉法》采纳成为法律规定。同时,加强监外执行监督力度,2010年发现脱漏管监外服刑人员256名,除5名港澳籍人员返回原籍外,其余全部落实监管措施,其中41名严重违规、故意逃避监管的被收监执行。   ■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建立“刑事案件适时介入和捕前协商机制”,将审查逮捕关口前移,防止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不应当立案而立,以及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抗诉呈现“两升一降”:提出刑事抗诉128件、法院改变原裁判79件,同比分别上升58%和139.4%,撤抗率由14.3%逐年下降至9.5%。   ■加强民事审判监督提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270件,同比上升134.8%;法院以改判、发回重审、调解等方式改变原裁判163件,同比上升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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