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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版《轨交乘客守则》2014年元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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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同步做好《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市交通港口局修订了《守则》,并于2013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综合市民意见、建议和各部门反馈的基础上,已于近日修订完毕并颁布。   据了解,《守则》公示期间共收到电子邮件26封,各类意见建议共计35条,市民对在轨道交通车厢内的禁食问题的讨论最为集中,其中支持禁食的占了大部分。此次新修订的《守则》由原来14条增加为15条,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指明不得冒用他人证件   按照新修订《条例》,增加了守则第三条的第(一)款“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第(三)款“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同时,对《条例》中涉及乘客禁止行为的条款在守则的第九条进行了集中归并,让乘客知晓乘坐轨道交通时应该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除《条例》第31条规定的11种禁止行为以外,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的相关禁止行为亦纳入其中。   明确免费乘车人群范围   为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明示了享受免费乘车人群的相关规定,也便于轨道交通企业的现场管理。《守则》增加了第四条关于“残疾军人、离休干部、盲人、革命烈士家属、伤残警察和本市七十周岁以上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同时修改了第八条乘客携带行李的尺寸规定,改为“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使之与公交客运规则和航空的行李尺寸要求保持一致。   新增“地铁车厢内禁食”   《守则》规定了乘客“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同时,禁食范围仅限制在列车车厢,而不含车站,也呼应了部分群体的饮食需求。   此外,《守则》还对部分用语进行了规范完善,使之更为简洁、清晰。市交通港口局表示,将结合新《条例》和《守则》贯彻实施,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敬请广大乘客自觉遵守《条例》和《守则》,共同营造安全、便捷、文明、有序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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