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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帮无力缴费者付医疗费基金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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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患者急需救治,一边是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近年来,由于缺少制度保障,“等钱救命”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坚决禁止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据新华社电   政策背景从制度层面保证无负担能力患者接受急救   为什么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出现“等钱救命”的情况。少数需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从而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这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救助对象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孙志刚说,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坚决禁止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医疗机构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资金来源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应急救助资金从哪儿来?怎样使用?孙志刚表示,政策明确要求在省(区、市)、市(地)两级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副省级城市参照(市)地级设立基金。基金的来源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纳入预算安排。尤其是制度运行初期,财政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为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要接受外部审计,并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开展应急救助的地区,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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