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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海外代购偷逃税款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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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就一起两名80后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十万元、范琳罚金八万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据了解,该案系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2012年4月9日晚,范琳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从范琳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光疗仪、包等共计473件,其中411件为刘欣欣委托范琳由韩国携带入境。2012年5月23日,刘欣欣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刘欣欣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包等共计307件。 经核定,刘欣欣偷逃应缴税额合计9.9万余元,范琳偷逃应缴税额8万余元。 2012年4月10日、8月22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对范琳、刘欣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刘欣欣、范琳均供述,两人系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的形式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2012年12月26日,公诉机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范琳在海关关员开箱查验后才供认走私犯罪的事实,并不构成自首,但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欣欣在获悉范琳被查获的情况下,仍等在机场指定地点接受海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对于2012年4月9日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刘欣欣于2012年5月23日在海关关员开箱查验后才供认走私犯罪的事实,并不构成自首,但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两名被告人在庭审自愿认罪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刘欣欣、范琳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刘欣欣、范琳两人当庭表示将不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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