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今后商业预付卡实行实名制,并限制使用现金购买。此外,还限定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
1.购卡实行实名登记制
按照“意见”规定,商业预付卡将建立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同时,还将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根据发卡人不同,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而另外一类则是由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而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则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2.单位购卡超5000元或个人购卡超5万元不得使用现金
为防范利用购物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行为,此次 “意见”中还实施非现金购卡制,为现金交易划出一个范围,超过这一范围,购买购物卡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支付,发卡人须仔细登记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交易明细,使监管有据可查有规可循。具体规定为: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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