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返还商品包装”被删除,过度包装情节严重改为最高罚5万。
原草案规定,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将包装物返还给销售者的,销售者应接受。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朱言文表示,有关返还包装物条款,在操作中具有一定难度。有委员提出,买珠还椟,往往容易产生纠纷,一是销售者未必想要这个外包装,二是一旦消费者还后又产生后悔等行为,很难说得清。
为此,“消费者可以将包装物返还销售者”的条款被删除。而有关处罚力度方面,有委员建议适当减轻,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草案修改稿将“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改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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