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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区文化设施挤占挪用最高可罚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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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本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每周累计开放时间应不少于56个小时;而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新民网记者从今天(25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草案)》中获得的信息。    新民网记者看到,《草案》中明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文艺演出、书报月度、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互联网上网、体育健身、学习培训、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传、国防教育、心理辅导等各类公益性服务;同时,应当通过征询公众意见等形式,了解公众对服务内容的需求,开展具有社区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动。    同时,《草案》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文化团体、社区群众文化团队和个人为社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此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每天向公众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个小时且需与公众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而为了保障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利用,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中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条款。    记者看到,《草案》明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未按照规定的最低开放面积向公众开放、未公示收费项目价格、对国家规定的免费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行收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草案》还规定,挤占、挪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将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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