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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下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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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今年的2月5日,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东方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拟定于3月中下旬召开听证会。近日,记者采访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了解到,三个议题引起了市民的关注。   议题一:《草案》明确,对国家标准中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等推荐性项目,本市将强制执行,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草案》拟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电动机功率或者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合格的标准项目中,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制动性能和车架强度是强制性标准,必须达标;其他标准项目,如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40W)、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为推荐性标准。实践中,部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规避上述推荐性标准,生产超重的“豪华版”电动自行车,或者提高电动机输出功率同时设置可拆卸的限速装置,使出厂时符合最高车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拔掉限速器后,行驶速度提高至40公里/小时甚至更高。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拟在现有国家标准基础上提高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要求,将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等推荐性标准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有观点认为,在现有国家标准未作调整的前提下,本市只能继续执行,无权制定新的标准要求,应当加强路面执法,管控电动自行车的超速行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有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存在制度漏洞,直接影响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使用,有必要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提高部分标准要求,严格限制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重量。通过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避免超重、超速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议题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当定性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草案》拟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和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后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实践中,大量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在道路上通行,对这些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当界定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有观点认为,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外形尺寸都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就不属于非机动车,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否则可能对其他合法通行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危害。对于超重、超速、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适用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法时可以采取扣留车辆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申领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购买强制保险、进行机动车年检等,这些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车主而言显然过高,而且如果按照机动车通行规则,这些电动自行车应当到机动车道上行驶,可能导致交通拥堵和混乱,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将大大提高。因此,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管理不具有可操作性。   议题三:明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未成年人。   《草案》拟规定: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三)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四)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自行车载人的规定;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载人未作明确。从本市实际情况来看,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短距离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接送学龄孩童或者夫妻同乘一辆车上下班的情况较为普遍。   有观点认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车型结构是按照有后座(乘客座位)设计的,因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乘客。如果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载人,将无法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另行添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升级为汽车,不仅增加市民的经济负担,也加大了道路交通压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技术角度考虑,两个成年人的重量可能超出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载重量,影响行车安全,立法应当明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未成年人;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或者身高、体重也应当予以明确。   《草案》涵盖非机动车从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综合性管理,事关人民群众有序出行、安全出行的权益,公安交警部门再次提醒:《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2日,欢迎市民和单位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发送电子邮件;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shc@shanghai.gov.cn。   >>背景材料:   2001年9月12日由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1年。11年间,国家法律体系与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现实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迫切需要新的办法出台。   近年来,本市非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种类变化明显。由于总量庞大、种类繁多、行驶速度差异大,违法现象增多,非机动车管理的难度和压力日益显著,成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和市民反响强烈的顽症。   据统计,2007年至2012年10月,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80余万起。2006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本市共发生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7919起(占全部交通事故数的47.41%),造成2569人死亡(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数的40.73%),受伤6864人(占全部交通事故受伤数的44.55%)。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3985起(占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数的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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