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政府根据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就2012年度房地产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号)。
《通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明确承租上海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居住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或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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